【第二十七讲】(4 / 7)

方有两个问题出现了:

第一个问题,“何处杂见?”我们这一念心看到了光明,那么这个时候,那个见分跟光明的相杂和在一起。既然杂和,那到底在哪里杂和?既然会互相参杂,一定有一个处所。那请你阿难尊者告诉我说,你那个能见的见分跟光明相杂和的时候,是在什么样的地方杂和?这是第一个问题。当然答不出来,因为没有处所。

第二个问题,“见相可辨,杂何形像?”那么在杂和之前,我们能见的见分的明了性跟所见的光明之相,这两个形状是很清楚分明的。你看,我们的心是心,光明是光明。但是当这两个杂和以后,形状改变了,那请问变成什么形状?你说我这一念心跟光明相杂和了,那么杂和以后已经失去它原来面目了,那么请问你变成什么相状?你可以道出来吗?也道不出来。所以,从相状的观察,这个杂和是不合道理的。这第一个,“不见和相”。

我们再看第二段,“不具和体”,就是这个体性也不合道理。

若非见者,云何见明?若即见者,云何见见?必见圆满,何处和明?若明圆满,不合见和。

就是说,参杂以后变成一个新的相状。那么假设我们这一念心果真跟光明之相杂和了,也变成了一个新的形状,而这个形状已经是一个“非见”,它已经失去了一种能见的见分的相状。就是说,见分跟相状杂和,能见的相状消失了。那么杂和以后已经变成一个“非见”的体性,那你怎么又能够见到光明之相呢?因为杂和以后能见的心的功能失掉了,那到底是谁看到光明相呢?“云何见明?”这个是不合道理了。

“若即见者,云何见见?”如果说,杂和以后,这个见的功能还在,还“即见”。那么这样子岂不是变成了“见见”——你的见分又见到了自己?这个前面破斥了自己见到自己。你混合以后又有见分,见分又看到自己的见分,这个是不合道理的。所以,杂和以后,它是“非见”也不对,它是“即见”也不对,这个体性都不合道理。

这是第一段。

第二段从圆满不圆满来破斥。

“必见圆满,何处和明?若明圆满,不合见和。”前面一段是从它的形状来破斥,因为它的形状变化了。这一段是从前面的“何处杂见”来说,从处所来说。阿难尊者就转计了,说这光明相跟见分和合的时候是找不到处所的,因为两个都圆满嘛,所以就很难找到杂和的处所。好,那么你这样转计,佛陀就说,既然见分是圆满的,那么一个圆满的东西到底要怎么跟光明相混合呢?或者你说光明相是圆满的,又怎么跟见分混合呢?因为两个东西要加以混合,两个东西都必须是固定的形状,不能圆满;你有多少量,它有多少量,参杂在一起。如果说是光明相跟见分是圆满的,两个圆满的东西就不能够杂和了,这个体性不合道理。

所以,不管是从它的圆满不圆满的角度,或者是参杂以后它的体性到底还有没有见分来说,都不合乎一个杂和的体性。这是从体性上观察。

第三个是“不得和名”。这个名称也不合道理。

见必异明,杂则失彼性明名字。

就是说,在参杂之前,我们能见的见分跟光明之相形状是不同的,名称也不同。但是混杂以后,已经失去了光明跟见性的功能,也失去了两者的名称,那么这个名称到底叫什么呢?面粉跟水混合以后,也不能叫面粉,也不能叫水了。但是,心是心法,光明相是色。心法跟色法两个杂和,那它是什么?是心法还是色法?你讲不出来。世界上没有所谓非色非心,要么色法,要么就心法。所以这个名称也讲不出来,没有这种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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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第四段作总结,“不成和义”,不合乎这个“和”的义理。

杂失明性,和明非义。

既然混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