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3章 唐(15 / 26)

唐朝的科举有制举和常科。制举为选拔特殊人才,由皇帝召试,科目繁多,不常设。常科有六: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书、明算。其中秀才应举者少,明法、明书、明算招考的是法律、书法、算数等专门人才,在常科中都不重要,而明经、进士则是常科乃至科举制中最主要的科目。明经科每年取百人左右,要多于进士科所取的三十人,但考试难度及社会地位均低于进士科,以致当时有“三十老明经,五十少进士”的说法。 [189]

雁塔进士题名墨迹 [144]

参加考试的人有两种:出自各类学校的称“生徒”,学成直接参加尚书省礼部试;未入学的称“乡贡”,需先参加州县考试合格后,再参加尚书省礼部试。明经科考试主要是“帖经”,考的是背诵经典的能力,相对比较简单。进士科考试科目从唐初到玄宗不断变化,最后固定为三场:帖经、杂文(主要是诗赋)、对策。考试科目的变化与政治形势、文化风尚,以及统治者的好恶均有关系。 [189]

常科及第,只获得出身即入官资格,要想获得官职,还必须参加吏部举办的“铨选”。铨选的标准有四:身(体貌)、言(言辞)、书(书法)、判(判语),其中的“判”是官员必备的处事能力。完整意义上的官员选举制度,包括获得入官资格的“举”和取得官职的“选”。明经出身,成为中下级官吏的较多;进士出身,则有更多的机会出任高级官吏。唐宪宗以后,进士出身的在宰相中已经占有绝对优势。到唐末,进士科出身者被称为“衣冠户”,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,是宋代“官户”的前身。 [189]

唐朝的科举制虽已确立,但仍不完善,具体表现为:

1.

取人不多。在前期与门荫入仕、胥吏入仕诸途径并存,在仕途中尚不占主要地位; [189]

2.

仍有“荐举”残余。即考试录取时,除成绩外,应举者的声誉和各方面的推荐对主考官有很大影响、于是举子为得到名人推荐,到处请托关系,趋附奔竞; [189]

3.

及第后不能及时和保证得官。许多明经进士终身没有官职,造成入仕成本过高,浪费人才。 [189]

尽管如此,科举制的确立还是起到了抑制门阀、选拔寒庶的作用,是唐朝兴盛的人事保证。它所具有的不问出身背景、公平竞争的特色也被后世继承和发展。科举制总结了历代选官制度的经验教训,创设了一套更为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,极大地扩展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,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普遍推行的选官制度,直至清代晚期。 [189]

律令

立法形式

主词条:律令格式

唐朝明确规定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为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。《唐六典·刑部》中指出∶“律以正刑定罪,令以设范立制,格以禁违止邪,式以轨物程事。”律即是刑事法典(包括了部分诉讼程序);令是积极性的、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,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;格是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;式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、公文的格式。唐代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都是同时修订律、令、格、式,说明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。 [160]

除了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法律体系外,唐朝还曾编制称之为“六典”的典章汇编。唐末又曾将律、令、格、式以及有关的制敕以刑事法律为主体,汇编为“刑律统类”。 [160]

立法活动

主词条:唐律

《唐律疏议》残片 [143]

唐律根据隋《开皇律》修撰而来。唐高祖时令刘文静、萧瑀和殷开山等人制订《武德律》。唐太宗即位后,命长孙无忌